税收洼地筹划的操作要点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汽车销售、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个税三大板块存在“涉税涉票”“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问题,并提出加大整改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
1392659762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9-15 热度:835
税收洼地筹划的操作要点
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汽车销售、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个税三大板块存在“涉税涉票”“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问题,并提出加大整改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査复查、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核査了有关人员逃税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份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在税收洼地筹划要把握四点:一是远离虚开发票;二是选择国家层面洼地;三是开展实质性运营活动;四是结合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一、远离虚开发票
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税务管理演变成为如何更多地获取成本发票降低税负,而完全没有考虑相应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税收洼地设立公司,通过核定征收或者财政奖励获得*终的税收利益极容易走向虚开发票,而税务系统对于一些常见的虚开发票手段已经完全掌握。
案例7-15舍近求远异地采购,引发税务疑点
2017年6月,信宜市税务机关稽查选案人员在分析比对企业申报数据时发现,F纺织品公司购进原材料的进项发票有异常:该公司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主要生产毛织制品,产品全部用于出口。自2015年2月成立以来,企业共申请办理出口退税865万元。F纺织品公司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毛纱,但是其进项发票显示,其生产原材料毛纱全部从外省市采购,而信宜市附近的东莞市就是毛纱商贸集散地,购进原材料舍近求远,这与企业经营常规不符。
选案人员随即联系风控部门,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对F纺织品公司的进项发票进行分析,了解上游开票企业的生产状况,并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游开票企业在工商部门公示的信息,进一步发现该企业采购行为异常:一是交易金额大,交易频次少,单价波动大。F纺织品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显示,其原材料来自宁夏、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等省13户上游企业,其与这些上游企业的交易多为一次性交易、发票顶额开具的居多。二是上游开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异常。选案人员查询发现、F纺织品公司13户上游开票企业有11户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并且开设时间较短,其中10户企业因受到工商部门处罚等原因已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三是上游企业经营行为比较“特殊”。通过电子底账査询发现,F纺织品公司13户上游开票企业具有销项数据较大,取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的特点,而且这些上游开票企业的产品均销往外省市,在当地均无销售行为。
综合前期数据核査分析结果,稽查部门认为F纺织品公司具有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嫌疑,决定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去函向F纺织品公司上游供应商宁夏、辽宁、吉林等省13户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调査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回函结果显示,13户上游企业经营状态大多异常:13户企业中,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失联;有的涉嫌虚开发票,正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有的则生产能力异常。其中,3户企业因涉嫌虚开发票正被当地税务机关立案调查,F纺织品公司接受这3家企业的发票涉及票面金额共1649万元。此外,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证实,F纺织品公司取得的35份进项发票为失控发票,票面金额350万元,涉及进项税额近60万元。
二、选择国家层面洼地,警惕政策变化
2014年11月27日,由于部分地区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投资增长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于是,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提出“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但在2015年5月中旬,国务院又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并暂停之前“国发[2014]62号”的实施。而“国发(2015]25号文”的推出并非否定“国发(2014)62号”对于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只是为其提供了过渡期和缓冲期,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对有些企业来讲就是奔着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去的,如果取消了优惠,一些已签订的投资项目就要停下来。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当初对企业有优惠承诺,继续执行是违反规定,不执行又面临“违约”风险,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国发(2014)62号”出台后,很多地方用基金的方式来推动招商,各地纷纷开始借助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对入驻企业进行资金支持,以替代原有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措施。
清理地方和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看,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填平“税收洼地”是大势所趋。总体上看,国家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是收紧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企业投资经营,不能总是依赖优惠政策。
相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国家层面的政策稳定性就会好很多,在实务中也不乏地方政府不能兑现当初的优惠政策而与企业对簿公堂的例子。
三、开展实质性运营活动
近年来,企业通过税收洼地支付费用来转移利润的趋势较为明显,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挑战。在后续管理中,税务部门已经将重点放在向税收洼地的支付业务,尤其是大额关联支付,《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首次明确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劳务提供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劳务定价的合理性等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在各方舆论压力之下,税收洼地的政府部门也在收紧政策的口子。例如,杜绝一址多证、要求缴纳员工社保、不定期抽查等,对于向税收洼地的支付,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以证明其在税收洼地确实开展了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且该笔支付与在税收洼地发生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相关。但是,到底怎样的资料可以证明其实质性经营活动目前没有明确的依据。“财税(2020]31号”指出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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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0年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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