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简介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天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合伙人中还包括“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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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简介
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天开始
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合伙人中还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普通合伙人”的英语为 general partner ,简称“ GP ”。“有限合伙人”的英语为 limited partner ,简称“ LP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 GP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LP )则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股东不是直接持股拟设立的核心公司,而是先由股东搭建有限台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核心公司。典型的有限合伙架构如图2-2所示。
有限合伙企业妙用
1.纳税上的节税效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该层面并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人合伙人账户,仅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在新疆,自然人合伙人的适用税率为20%。而且自然人合伙人在纳税后,当地政府会给予地方留成部分60%~80%的财政返还。
还有对于投资类或基金类公司,可以选择性的按照20%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无需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生产经营所得。
2.治理结构钱权分离
对于企业家而言,拥有股权中的话语权往往重要于拥有股权中的财产权。有限合伙企业恰好可以实现企业家心中理想的“钱权分离”。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利益分配机制还是合伙人的权力分配机制,都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更是依据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类型,分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可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为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但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这样的治理结构为在乎“权”者与在意“钱”者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浑然天成的平台。
3.机制的弹性
《公司法》共有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纵观这些条款多为强制性规范,比如股东进人和退出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一旦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无法由股东约定分红等。《合伙企业法》则赋予了合伙人更多设计合伙机制的自由空间,除了极少数强制性规范外,合伙协议的条款几乎都可以根据合伙人的意志约定。所以,有限合伙企业有了更强的机制灵活性。例如,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全部的表决权,而无须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举个例子,白先生欲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以实现对白云公司的间接控股。如果白先生选择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白先生需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67%,方可完全控制持股平台;但如果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则白先生仅需对合伙企业出资1%,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控制持股平台。正是由于合伙企业机制的灵活性,这些年来,它已成为控制权设计中*重要的工具,每年在全国各地注册的数量也呈现几何倍数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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