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2)..
1392659762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8-12 热度:491
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海关:9710的监管模式确实可以销售给自己的海外公司,
外汇: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从政策来看,只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出口的取得报关单,可以凭平台的交易信息进行收汇,并且根据2020年5月发布的汇发〔2020〕11号可以差额收汇结汇,解决了收付汇不平衡的问题;
税务:适用退免税政策,不适用《无票免税》及《核定征收》,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
跨境电商出口到海外仓的货物,报关出口货物压在海外仓,而不是实际销售,是以报关单确认收入还是以实际销售时确认收入?到时两个金额是无法对上的,因为平台费用还要扣取,有些是无法预计的。答:跨境电商通过海外仓出口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成两笔业务:出口到海外仓、在境外销售,出口到海外仓,一般都是在境外设立公司接收...
股权激励协议书(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权激励)甲方乙方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目前银行对大额交易都会进行监控。例如私户在境内当日单笔或者累计转账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公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转账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会进入银行的监控范围。大额交易可以参考:注:1、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2、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
跨境电商应用咨询服务免税的雷区在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出口免税的优惠政策,而跨境电商的业务特殊性,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卖家中,外汇回来的时候无法通过货物贸易申报,那就按照服务贸易申报外汇,并且也在税局做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纳税人以为我在税局做了免税备案就认为税局认可了免税条件,根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