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1月立项开发某商住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单位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7500元/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均价12500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均价15000元/平方米,账面无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当地普通住宅的销售单价标准为1300..
1392659762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8-08 热度:667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1月立项开发某商住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单位开发成本(含土地成本)7500元/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均价12500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均价15000元/平方米,账面无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当地普通住宅的销售单价标准为13000元/平方米,土地增值税按两分法清算,2023年销售完毕,期间费用合计6000万元,费用均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甲公司各项税费计算见下表。
利润总额=67500-3375-37500-236.25-101.25-67.50-6000-4491=15729(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5729×25%=3932.25(万元)
税后利润=15729.00-3932.25=11796.75(万元)
//筹划方案
【方案一】将普通住宅的价格降低200元,由12500元/平方米降至12300元/平方米。甲公司各项税费计算见下表。
利润总额=66900-3345-37500-234.15-100.35-66.90-6000-2646=17007.6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07.60×25%=4251.90(万元)
税后利润=17007.60-4251.90=12755.7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为全面提升项目品质,打算部署智慧小区系统,包括小区智能AI监控、智能梯控、车辆识别等。每家每户的智能信息终端中控,将作为智能家居的核心交互终端,同时又能与智慧社区系统连接,实现联动控制,支持智能开关、智能灯、空调窗帘、音箱、传感器、晾衣架等上百款智能电器的接入,并集合了不同电器的控制功能。外卖、快递、朋友到访,专属二维码、远程门禁轻松搞定,再也不用走到小区门口。回家时门口机开锁自动呼梯到1楼,外出时室内终端机-键呼梯到所在楼层。以强大的AI技术和云计算为支撑,打造智慧社区中心级产品,完美融合家庭与社区,真正实现“人设备与服务”的系统性互联互通。基于全场景安全防护需求,打造“社区报警+室内安防报警”体系,全方位守护社区安全,人脸识别系统防止小孩儿独自外出,宝贝下楼玩耍也无须带卡和钥匙。公司为此需投入500万元建设成本,在不降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甲公司各项税费计算见下表。
利润总额=67500-3375-38000-236.25-101.25-67.50-6000-2568=1715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152×25%=4288(万元)税后利润=17152-4288=12864(万元)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从而大大降低整体税负。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増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号)规定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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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0年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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