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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资产剥离,风险隔离,利用母子公司资产划转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质资产剥离,风险隔离,利用母子公司资产划转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案例背景C公司由A公司和B公司投资成立。2014年,C公司收购D公司100%股权,收购成本8000万元,D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土地与厂房,但暂未开始生产,目前将厂房用于出租。2020年,C公司拟筹划上市,上市前拟将部分优质资产剥离,其中包括D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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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资产剥离,风险隔离,利用母子公司资产划转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9-21 热度:979

优质资产剥离,风险隔离利用母子公司资产划转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背景

C公司由A公司和B公司投资成立2014年,C公司收购D公司100%股权,收购成本8000万元,D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土地与厂房,但暂未开始生产,目前将厂房用于出租2020年,C公司拟筹划上市,上市前拟将部分优质资产剥离,其中包括D公司的土地厂房,由于D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经营,所以剥离方式可以是剥离土地、厂房或者剥离D公司C公司股权架构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D公司资产负债表简单列示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相关规定如下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筹划分析

本案例可以剥离D公司,或者剥离D公司的房产土地,都能实现C公司在上市前剥离优质资产的目的,下面以剥离D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1C公司的股东决定剥离D公司的目的是将优质资产留给股东持有,不作为上市公司资产,并不是为了对外部转让D公司,D公司剥离后仍然由*终控制人甲和乙控制

2C公司剥离D公司常规思路是股权转让,但是D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0万元,C公司对D公司的投资计税成本是8000万元一般性税务处理,C公司转让D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60008000×25%=2000万元

C公司转让D公司的股权或者划转D公司的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适用性分析

C公司的股东决定剥离D公司的目的是将优质资产留给股东持有,不作为上市公司资产,并不是为了对外部转让D公司所以,如果选择股权收购,D公司也必须由*终同一控制下的公司收购分析C公司的股权架构图可知,C公司没有兄弟公司,只有上层持股公司假如由A公司作为收购方,收购D公司,A公司可以自身股权支付,也可以子公司股权支付,但是A公司除C公司外没有其他子公司分析见下表

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

本案例情况

适用性

被收购股权不低于50%

100%收购

适用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A公司股权支付

适用

所以,A公司收购D公司,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只能以A公司的股权支付这将构成A公司和C公司交叉持股,C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从而间接持有D公司股权,并不能实现完全剥离D公司的目的

同时,股权收购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D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0万元,16000×85%=13600万元,A公司需要支付大额的股权

因此,直接收购D公司的股权不是适合的方案

股权划转适用性分析

如前分析,C公司没有兄弟公司,只有上层持股公司假如C公司向A公司划转D公司的股权,适用性分析见下表

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

本案例情况

适用性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间

80%直接控制

不适用

受同一控制或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

受相同自然人控制

不适用

如果直接将D公司划转给A公司,由于A公司不是100%持股C公司,A公司与C公司也不是受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所以,不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中“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条件

因此,直接划转D公司的股权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创造条件,使之符合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方案一】创造“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

A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关系变成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的条件,现A公司持有C公司80%的股权假如,A公司向B公司收购C公司20%的股权,即可100%直接控制C公司,满足“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条件

缺点:

1A公司向B公司收购C公司20%的股权,按公允价值收购假如C公司资产存在增值,也可能涉及大额企业所得税

2改变了C公司的上层股权结构,C公司将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原来的股权架构可以看出,*终控制人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让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股C公司,是经过安排的,改变现有持股架构未必是C公司想要的结果

【方案二】创造“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兄弟公司关系

1分析客户的需求,目的是为把D公司从C公司中剥离,为实现这个目的,并非一定要将D公司划转给A公司,也可以划转给100%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

2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划转外,还适用于兄弟公司之间的划转(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方案一创设了100%持股的母子公司关系,还可以考虑创设兄弟公司,把D公司划给兄弟公司

3案例中,C公司没有兄弟公司因此,需要A公司和B公司给C公司设立一个兄弟公司,则新设一个E公司,E公司与C公司受A公司和B公司100%直接控制,如下图所示

image.png 

4C公司将D公司划转给E公司,如下图所示,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

image.png 

①划出方C公司和划入方D公司均不确认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划入方E公司取得被划转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C公司原持有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8000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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