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形成的税收洼地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査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一直存在,甚至成为部分税收洼地的利器,因为税收返还严格意义上来讲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而核定..
13926597625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9-22 热度:1519
核定征收形成的税收洼地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査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一直存在,甚至成为部分税收洼地的利器,因为税收返还严格意义上来讲是违反国家法律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而核定征收却是正常的征管手段。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为了公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纳税人税负,确保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纳税人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减税红利,部分地方税务局对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适度的调整,也正是这些调整文件的出台引起了部分税务筹划人员的注意,把一些原本不是洼地的也看作了洼地,其中典型的是深圳市2019年出台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之后,基于社会舆论压力,能够按照核定征收批准的企业并不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如下。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现对我市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
二、对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月收入额核定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且当期实际收入未超定额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超过30000元的,全额按照本公告**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定征收原本是为了简化征管手段,节约征管成本,对于没有建账或者是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一种“税收优惠”。
这一情况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此背景下,对于各地核定征收开始收紧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的公告,不准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未按规定流程随意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准征收无实质交易行为,虚假签订合同所涉及的税收。
基于核定征收的风险,相应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待到时机成熟后,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
2021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提出汽车销售、农产品收购、高收入人群个税三大板块存在“涉税涉票”“违规返还税款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等问题,并提出加大整改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以整改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问题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财政收入虚假问题专项行动。系统梳理违规返还税款异地引税、先征后返等虚假收入典型问题,推动地方财税部门自査复查、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漏洞,部分高收入人员借此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核査了有关人员逃税避税的主要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论证和评估,研究确定了纳税调整和追征税款的处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进行规范,已在15个省份两批开展试点,共调整规范近8万户企业,将适时向全国推开。
在税收洼地筹划要把握四点:一是远离虚开发票;二是选择国家层面洼地;三是开展实质性运营活动;四是结合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一、远离虚开发票
在以票控税的大环境下,税务管理演变成为如何更多地获取成本发票降低税负,而完全没有考虑相应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到税收洼地设立公司,通过核定征收或者财政奖励获得*终的税收利益极容易走向虚开发票,而税务系统对于一些常见的虚开发票手段已经完全掌握。
二、选择国家层面洼地,警惕政策变化
2014年11月27日,由于部分地区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投资增长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于是,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明确提出“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但在2015年5月中旬,国务院又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并暂停之前“国发[2014】62号”的实施。而“国发(2015】25号文”的推出并非否定“国发(2014)62号”对于不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只是为其提供了过渡期和缓冲期,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对有些企业来讲就是奔着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去的,如果取消了优惠,一些已签订的投资项目就要停下来。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当初对企业有优惠承诺,继续执行是违反规定,不执行又面临“违约”风险,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国发(2014)62号”出台后,很多地方用基金的方式来推动招商,各地纷纷开始借助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对入驻企业进行资金支持,以替代原有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措施。
清理地方和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从长远看,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填平“税收洼地”是大势所趋。总体上看,国家对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是收紧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企业投资经营,不能总是依赖优惠政策。
相对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国家层面的政策稳定性就会好很多,在实务中也不乏地方政府不能兑现当初的优惠政策而与企业对簿公堂的例子。
三、开展实质性运营活动
近年来,企业通过税收洼地支付费用来转移利润的趋势较为明显,给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挑战。在后续管理中,税务部门已经将重点放在向税收洼地的支付业务,尤其是大额关联支付,《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首次明确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于劳务提供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劳务定价的合理性等是较为棘手的问题。在各方舆论压力之下,税收洼地的政府部门也在收紧政策的口子。例如,杜绝一址多证、要求缴纳员工社保、不定期抽查等,对于向税收洼地的支付,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以证明其在税收洼地确实开展了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且该笔支付与在税收洼地发生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相关。但是,到底怎样的资料可以证明其实质性经营活动目前没有明确的依据。“财税(2020】31号”指出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四、结合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对于投资型企业和服务类企业等轻资产行业,在洼地设立企业相对简单,而对于众多制造业或者是房地产等特定行业,要把公司搬到洼地显然是不现实的,没有企业会仅仅为了税收利益而大张旗鼓把公司搬迁到洼地去,尽管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意是吸引投资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既然这样,是否意味着重资产或者特殊行业的企业就无法利用洼地政策呢?其实不然,如果结合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同样可以实现享受洼地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0年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
...